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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规范
 
发布时间: 2008-09-26 16:50:59
 
 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畜牧兽医局:

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、规范性和严肃性,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,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《关于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的通知》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、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、派驻铁路、水路等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、动物检疫申报点、驻屠宰场检疫办公室、驻市场、冷库监管办公室等场所的执法标志,必须于831前全部使用到位。各市、县(市、区)请将本辖区所需订购的办公场所执法标志规格数量于720前告知杭州鑫剑印业有限公司(农业部证章标志定点厂,联系人:项祖行 13805717358,传真:0571-88115826),同时抄送我局兽医监督管理处。交通工具及执法服装、执法证件的标志订购时间另行通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二○○八年七月七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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