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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—2006
 
发布时间: 2008-11-19 16:51:27
 
 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、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。

 2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2.1  生物安全处理

通过用焚毁、化制、掩埋或其他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,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,达到消除病害因素,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。

 3 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

3.1  运送

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、不渗水的容器,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。

3.2  销毁

3.2.1 适用对象

3.2.1.1 确认为口蹄疫、猪水泡病、猪瘟、非洲猪瘟、牛瘟、牛传染性胸膜肺炎、牛海绵状脑病、痒病、绵羊梅迪/维斯那病、蓝舌病、小反刍兽疫、绵羊痘和山羊痘。山羊关节炎脑炎、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鸡新城疫、炭疽、鼻疽、狂犬病、羊快疫、羊肠毒血症、肉毒梭菌中毒症、羊猝狙、马传染性贫血病、猪螺旋体痢疾、猪囊尾蚴、急性猪丹毒、钩端螺旋体病(已黄染肉尸)、布鲁氏菌病、结核病、鸭瘟、兔病毒性出血症、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。

3.2.1.2  病死、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。

3.2.1.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、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。

3.2.1.4 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。

3.2.1.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。

3.2.1.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。

3.2.2  操作方法

3.2.2.1 焚毁

将病害动物尸体、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。

3.2.2.2  掩埋

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,以及牛海绵状脑病、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、组织的处理。具体掩埋要求如下:

a) 掩埋地应远离学校、公共场所、居民住宅区、村庄、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、饮用水源地、河流等地区;

b)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;

c)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;

d)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。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.5m以上;

e)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,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、洒消毒。

3.3 无害化处理

3.3.1 化制

3.3.1.1 适用对象

3.2.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,以及病变严重、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、内脏。

3.3.1.2 操作方法

利用干化、湿化机,将原料分类、分别投入化制。

3.3.2 消毒

3.3.2.1适用对象

3.2.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、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、骨、角、绒。

3.3.2.2 操作方法

3.3.2.2.1 高温处理法

适用于染疫动物蹄、骨和角的处理。

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、蹄、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。

3.3.2.2.2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

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。

2.5%盐酸溶液和15%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,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,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,浸泡40h1㎡皮张用10L消毒液,浸泡后捞出沥干,放入2%氢氧化钠溶液中,以中和皮张上的酸,再用水冲洗后晾干。也可按100ML25%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,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,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。浸泡后捞出沥干,再放入1%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,以中和皮张上的酸,再用水冲洗后晾干。

3.3.2.2.3 过氧乙酸消毒法

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。

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%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,捞出。用水冲洗后晾干。

3.3.2.2.4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

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张消毒。

将皮毛浸入5%碱盐液(饱和盐水内加5%氢氧化钠)中,室温(18-----25)浸泡24h,并随时加以搅拌,然后取出挂起,待碱盐液流净,放入5%盐酸液内浸泡,使皮上的酸碱中和,捞出,用水冲洗后晾干。

3.3.2.2.5 煮沸消毒法

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。

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-----2.5h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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